【資料圖】
評論員 李長需
9月24日下午,吉林昌邑區上海路上,有人用花圈占據了一個公共停車位。視頻發布者表示,占位的花圈可能是附近商戶放的。當地城管部門表示將會調查處理,此事引發熱議。
聽過拿地鎖、板凳、自行車占車位的,也聽過用“人肉”占車位的。但用花圈占車位的,還是第一次聽說。
搶占停車位的公共場所,多是停車位緊張。事發地也是這樣,附近商戶用花圈去搶占,不排除是在被逼急的情況下做出的極端反應。但話說回來,不管逼得再急,也不能做出如此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花圈并非尋常物品,是在特殊場合下使用的喪葬用品。用其在公共場所搶占車位,極易因與常情的巨大反差而引起圍觀或發生糾紛,從而擾亂現場公共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針對該行為,已有當地城管部門表態會進行調查處理,警方有無介入尚且不知。
如果城管部門在調查中發現其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存在,理應將相關線索移交給警方處理。如果警方查實附近某商戶為了“一己之私”,用花圈搶占“車位”時影響到了當地的公共秩序,就應該絕不姑息,硬起手腕予以應有的處罰,以儆效尤。
即便最終查實,其并未有擾亂公共秩序之實,我們也不能縱容這種不當行為,應責令其及時改正,并讓其認識到,這種行為雖未逾越法律底線但已經擊穿道德的底線。
頭條 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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