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7月19日,銀保監會公告,就《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資料圖)
《管理辦法》提出:
除下列機構和人員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保險銷售行為:
(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二)保險銷售人員。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為其所屬的保險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超出法律和監管制度規定以及監管機構批準核準的業務范圍和區域范圍從事保險銷售行為。保險銷售人員不得超出所屬機構的授權范圍從事保險銷售行為。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產品的結構復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級。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發布保險銷售宣傳信息的行為負有管理主體責任,對保險銷售人員發布的保險銷售宣傳信息,應當進行事前審核及授權發布;發現保險銷售人員自行編發或者轉載未經其審核授權發布的保險銷售宣傳信息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發現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投保人終止投保:
(一)投保人的保險需求與所銷售的保險產品明顯不符的;
(二)投保人持續承擔保險費的能力明顯不足的;
(三)投保人已購買以補償損失為目的的同類型保險,繼續投保屬于重復保險或超額保險的。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法律法規和銀保監會關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中介銷售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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