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造成農民果樹受損,應該誰來負責任?是建筑物搭建者,還是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權人?6月30日,記者獲悉,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執行完畢。此案背后涉及哪些法律知識?記者進行了采訪。
【案例】建筑物倒塌砸毀數十棵果樹,誰來賠?
趙某是鄭州市某村村民,其承包的責任田與某村民組的土地相鄰。2020年7月中旬,趙某到承包地打理果樹時,發現與其承包地相鄰的部分圍墻倒塌,將其所種植的部分果樹砸毀。
隨后,他多次找到租賃土地的蘇某及某村民組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后,趙某將對方起訴到了法院。
法庭上,某村民組表示,趙某的土地雖然與其土地相鄰,但其對圍墻是否倒塌以及是否砸中趙某的樹木并不知情,且趙某發現果樹被砸傷發生在該村民組將土地租賃給蘇某后,應由蘇某賠償。
蘇某則表示,其承租的時候圍墻已經倒塌,對此前的事情不知情,不愿意賠償趙某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的責任田位于某村民組土地東側;趙某的責任田與某村民組土地中間建有磚砌圍墻,該圍墻系案外人所建,某村民組與案外人終止合同后,圍墻遺留現場,無人管理。2020年6月,某村民組將與趙某相鄰的部分土地出租給了蘇某開辦工廠,約定租期從2020年7月1日起算。2020年7月,趙某發現圍墻坍塌,經現場勘驗,倒塌長度40多米,倒塌的建筑材料覆蓋了趙某的責任田,將果樹砸毀掩埋數十棵。圍墻倒塌后,雙方均未對現場建筑材料進行清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圍墻倒塌砸毀趙某的果樹,相關責任人應對趙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村民組作為土地所有人,在土地出租給蘇某前對圍墻具有管理義務,蘇某接管土地后,對圍墻負有管理義務,涉案圍墻倒塌可能發生于某村民組與蘇某交付土地前后,但某村民組與蘇某均不能證明圍墻倒塌的具體時間,即不能證明倒塌于土地交付前還是交付后,遂綜合案情,認定某村民組與蘇某對趙某的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令某村民組、蘇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趙某損失共計17020元。近日,該案執行完畢。
【提醒】建筑物倒塌造成損毀,《民法典》這樣規定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例。日常生活中,這種突發的物件致人損害事件時有發生,其中較為常見的就是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事件,由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某村民組作為土地所有人,在土地出租給蘇某前對圍墻具有管理義務,蘇某接管土地后,對圍墻負有管理義務,應當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妥善維護,在圍墻倒塌后,應當及時修繕,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等。然而,在圍墻倒塌后,某村民組和蘇某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進行了維修或者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因此應當對趙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作為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應當切實提升安全意識,積極、主動地排除安全隱患,對容易產生安全隱患的地方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如定期檢查建筑外墻、窗臺等可能墜物的地方,如果發現有窗戶邊沿螺絲、窗扇出現松動、脫落、損壞等風險時,要及時、妥善維護修繕,避免因此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一旦不幸遭遇侵害,應當注意加強溝通協商、理性妥善維權,并注意盡可能封存致害物品、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情況,妥善保管就診記錄、票據等資料,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 段偉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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