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記者從洛陽市城市管理局獲悉,自2021年3月25日零時起,洛陽城市區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將從公安交管部門移交到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根據洛陽市公安局、洛陽市城市管理局《關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相關行政處罰權的公告》(簡稱《公告》),對于違法停車影響道路通行或造成交通擁堵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保留現場處罰權。
《公告》明確,2021年3月25日之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已查處但未辦結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繼續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處理。
2021年3月25日(含)后,對于洛陽城市區內“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對于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部門可將違法車輛強制拖離。
《公告》提出,移交完成后,對于違法停車影響道路通行或造成交通擁堵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仍保留現場處罰權。對于不及時繳納罰款的,城市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洛陽市城市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改革是為貫徹落實國家、河南省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實施意見,持續推進城市綜合執法。目前,省外的杭州、武漢等地及省內的漯河、安陽、平頂山都已完成平穩移交,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權由當地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王雪娜 通訊員 胡惠娟 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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