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記者從靈寶市公安局獲悉,為鼓勵群眾積極舉報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及早發現、制止、消除違法苗頭,保障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靈寶市特制定相關舉辦獎勵辦法。
其中規定,任何個人和單位均有權舉報,舉報可以采取撥打12345市民服務熱線、110報警電話,或者發送信函等方式。
舉報人在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發生后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并提供證據(如視頻、照片、證人證言等),經查證屬實的,每起案件獎勵舉報人100元;舉報在靈寶市境內非法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每起案件獎勵舉報人500元;舉報的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的,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具體辦法如下:
第一條 為鼓勵群眾積極舉報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及早發現、制止、消除違法苗頭,保障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靈寶市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向公安機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的獎勵工作。
第三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有權舉報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舉報可以采取撥打12345市民服務熱線、110報警電話,或者發送信函等方式。
第四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可以予以獎勵:
(一)任何公民均可舉報在靈寶市境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舉報人在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發生后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并提供證據(如視頻、照片、證人證言等),經查證屬實的,每起案件獎勵舉報人100元。
(二)任何公民均可舉報在靈寶市境內非法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每起案件獎勵舉報人500元。
(三)任何公民所舉報的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的,可以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舉報人行為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給予獎勵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隱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違法行為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三)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被不同單位受理的,由最先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獎勵;
(四)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同一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分配方案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獎勵金額;
(五)一次舉報涉及的多個違法行為被分別立案查處的,應當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金可以合并發放。
第七條 公安機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享有申請獎勵的權利和申請途徑。
第八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享有獎勵申請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九條 發放舉報獎勵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外,未經舉報人同意,禁止任何人獲取舉報人信息。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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