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鄭州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物業服務行業規模的不斷壯大,物業企業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服務雙方矛盾糾紛不斷增多、物業管理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也暴露了出來。
鄭州市日前公布關于《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河南商報記者梳理發現,與之前的規定相比,《條例》有了一些值得關注的變化。
變化1
對業主身份認定進行了新的規定
《條例》中提到,除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外,尚未依法取得不動產登記,但符合基于銷售、贈與、拆遷安置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者個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征收決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變化2
物業退出機制更加完善
此次《條例》中提到了物業交接的問題。其中,明確列出了物業服務人在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應履行的義務。
明確了交接禁止行為。如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理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駐服務。
原物業服務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財物的,或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并向轄區公安部門請求協助。
變化3
對“暴力”征收物業費行為說不
在物業費方面,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但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為由,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供熱以及其他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變化4
明確物業服務人、專業經營單位、用戶的收費關系
《條例》中提到,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人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勞務費。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人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人拒絕代收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變化5
新增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行為
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擅自架設電線、電纜;在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或為其充電;影響鄰居采光通風;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變為非住宅,從事餐飲、生產加工、歌舞娛樂等經營活動;違反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變化6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快捷和透明
針對當前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表決難的情況,《條例》規定部分影響使用安全的行為,不需業主表決,可以直接動用維修資金維修。( 河南商報記者 張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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