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8日從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為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鄭州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辦法》將于3月10日起施行。
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須登記
根據《辦法》,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制度。購置或者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排放污染物檢驗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在購置或者轉入之日起15日內,向區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編碼信息。
重型柴油車等機動車應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并保持正常使用。
生態環境部門可多渠道檢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放污染道路檢測聯合執法機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設置固定遙感監測設備,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配合下,選擇合理的時間和路段,利用遙感檢測等技術手段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抽測;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督抽測。
機動車經檢測或者抽測不合格的,須限期到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治理,治理后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納入信用記錄
《辦法》要求,市、區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對使用未經編碼登記或者未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的、將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納入信用記錄,并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對按照有關規定屬于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檢驗機構違反規定最高罰10萬元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以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的,將被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公開檢驗流程、排放限值、收費標準和監督投訴電話的,將被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的,將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管理單位拒絕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的,將被處3000元罰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絕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的,將被處500元罰款。(記者裴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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