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14時許,龍門派出所接到洛龍區龍門鎮某小區居民報警,稱自己停在樓下的車玻璃被砸。
接警后,龍門派出所民警迅速到達現場后,通過偵查發現,車輛前擋風玻璃和主駕駛位玻璃被砸,車內有一石塊。民警立案偵查,通過查看小區監控視頻及現場走訪情況,發現李某偉有重大作案嫌疑。
2月18日上午10許,民警前往李某偉住處調查,行至李某偉家樓下時,正好碰到外出回來的李某偉,三名民警依法對李某偉進行盤問、并檢查及其隨身攜帶物品,在盤問、檢查過程中,李某偉突然情緒激動,揮拳襲警,致使民警耳部、眉部、雙手受傷。
隨后,李某偉被控制,并被依法傳喚至龍門派出所接受調查。
目前,李某偉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民警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對于挑戰法律權威
無視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處置辱警、襲警案件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018年12月,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為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維權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機制保障,全市公安機關將以認真學習貫徹公安部《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為契機,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制度建設、健全維權機制,明晰警種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做好2019年度的民警維權工作,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職責,有效維護公安機關執法權威,為各項公安業務工作的扎實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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