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獲悉,一被執行人的朋友張某擅自兩次撕毀法院封條還不知悔改,管城區法院依法對張某司法拘留15日。
2014年2月,李某以要辦加氣站急需資金為由向袁某借款100萬元,并出具《借據》一份。袁某依約將款項打入李某指定的賬戶。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時還款。袁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李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袁某借款100萬元并支付利息。然而,判決書生效后李某仍拒絕還款,于是袁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干警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此,管城法院決定對李某房產進行拍賣。
執行干警依法在李某房產處張貼公告和封條,然而當執行干警再次前往李某房產處時,發現粘貼在李某門上的法院封條以及公告已經被撕下,房屋內卻空無一人。因此執行干警又重新粘貼了封條和公告。
當房產進入價格評估環節時,執行干警在李某房產處卻看到門上的封條和公告又一次“消失”,并且發現屋內已經被一堆“工藝品”占據,而且還有一名中年女子在屋內。經詢問,該女子自稱張某,是被執行人李某的朋友,目前確實住在這個屋子里并對自己兩次撕毀法院封條的事情供認不諱。
“我就是隨手撕了下來。”面對執行干警的質問,張某毫無悔意。管城區法院依法對張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據管城區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查封房產并加貼封條具有公示和權利限制的作用。任何人都不能撕毀法院的查封封條,擅自撕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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