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從4月1日起,海南在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制度基礎上,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全省范圍內統收統支,并對工傷保險費率、繳納標準、支付標準和認定等工傷保險政策經辦進行全省統一。
4月1日起海南工傷保險基金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管理使用,統一核算結算,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省財政部門設立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接收工傷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及其他收入。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省級支出戶,接收財政專戶撥入基金、暫存工傷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利息收入、接收退回的多發待遇、接收追償的先行支付待遇、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向財政專戶繳入該賬戶利息收入、向各級支出戶撥付基金。
《方案》對全省工傷保險政策經辦進行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為海南省內各類用人單位依法為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建筑工程施工項目依據有關規定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逐步將新業態從業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將全省統一工傷保險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并執行國家統一的階段性降費率政策,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可根據海南經濟產業風險變化適時調整。4月1日起,全省各類建筑、鐵路、公路等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統一調整為項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總造價的0.65‰,以后可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適時調整。
《方案》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進行統一。海南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待遇費用,進一步優化傷殘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評定為五級和六級傷殘的,其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全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月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全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記者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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