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介紹說,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
司法解釋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程新文說,司法解釋旨在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引導民事商事主體規范交易行為,加強事前風險防范,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法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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