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7日從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獲悉,為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修訂,促進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歸位盡責,中證協修訂發布《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以下簡稱《受托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與《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處置公司債券違約風險指引》(以下簡稱《處置指引》)。
據介紹,中證協結合行業實際與自律管理實踐,通過修訂公司債券受托管理系列制度,壓實受托管理人責任,強化發行人配合義務,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加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受托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在受托管理人資格方面,進一步排除存在可能利益沖突的相關主體,新增受托履職人員及投入要求,保障受托管理的公平性與執業質量;加強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托履責管理,更加突出風險導向;補充完善監測發行人重大事項的類型,增加對投資者保護條款等的監督要求,增強受托管理人對發行人的監督義務;完善對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簽訂的規定,進一步推進募集資金的規范使用;增補出具受托管理事務報告的觸發情形與內容要求,增加向投資者披露風險處置進展的規定,完善對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要求。
《必備條款》由原《受托準則》的附件上升成為一項獨立的自律規則,進一步明確合同各方各項權利義務,強化契約精神和履約意識。《必備條款》同步修訂了涉及《受托準則》修訂內容的相關條款,在此基礎上,其他修訂主要包括:明確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的法律后果,厘清受托管理人接受委托履責的責任承擔方式;列明受托管理人開展受托管理業務時發行人需要配合的事務,進一步理順受托管理人與發行人在存續期內的權利義務關系;增加落實投資者保護條款履約保障機制內容,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處置指引》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進一步明確受托管理人需要進行違約風險處置的違約界定;增加對受托管理人內部控制機制建設的要求,強化對受托管理人處置違約風險的內控管理;增補潛在違約與實質違約情形下可實施的處置措施,引導受托管理人多渠道化解債券違約風險;增加潛在利益沖突的披露要求與實質違約情形下違約處置進展與履職情況的披露要求,保障風險處置中債券投資者的知情權,進一步壓實受托管理人在風險處置環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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