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老城區人民法院網_圖片要聞】
房屋是老百姓安身立命之所。但近年來,隨著二手房市場的異?;鸨?,面對房價持續上漲的利益誘惑,不少房東缺乏誠信,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一房二賣”, 不少購買者也因此面臨錢房兩空的尷尬局面。
本期以案釋法,我們一同學習下“一房二賣”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資料圖)
簡要案情
2022年1月,李先生(賣方)、曹女士(買方)、房產中介(居間方)簽訂《洛陽市存量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約定賣方擬轉讓坐落于洛陽市老城區房屋一套,房產轉讓總價為118元,買方一次性付全款,2022年1月中旬交于居間方定金8萬元整,過戶當日付剩余房款。違約責任約定,賣方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賣方原因不將房屋出售給買方,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向賣方追究該房屋成交價的20%違約金的責任。
簽訂合同之后,曹女士支付了購房定金及居間服務費,共計10.5萬元。2022年4月,曹女士與李先生去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因案涉房屋已經與案外人網簽,故未過戶成功。當日下午,李先生與案外人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2022年4月底,李先生退還曹女士房屋定金及中介服務費。
曹女士將李先生、房產中介一并起訴至老城區法院。
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曹女士訴稱:他們這也太不講信用了,我和兩個被告之間的《洛陽市存量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必須解除,他們兩個要承擔違約金20余萬和訴訟費。
被告李先生辯稱:2022年5月初,我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原因是原告家庭成員間對房屋登記為誰的名字產生矛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我又急用錢,所以賣給第三人;曹女士老公和公公口頭告知我,稱不要案涉房屋,該事發生后我已通過中介退還曹女士購房款及中介費;曹女士在起訴前沒有聯系過我,我都以為事情已經處理完畢了,她這個訴求過高,我實在無法支付。
被告房產中介辯稱:同意解除合同,居間服務費和購房款已由李先生退給曹女士,我收取居間服務費以后就促成交易,房屋沒有過戶給曹女士,是因為被告李先生在收取曹女士定金的同時也收取了第三方的定金,因被告李先生急用錢將房屋低價賣給第三方,我認為主要責任在于被告李先生,自己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爭議焦點
1.原被告之間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否有效?
2.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
3.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是否合法有據?數額如何認定?
4.責任承擔主體認定?
法院判決
老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確認原告曹女士、被告李先生、被告房產中介之間的《洛陽市存量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于2022年5月已解除;二、被告李先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曹女士違約金3.5萬元;三、被告房產中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曹女士損失1萬元;四、駁回原告曹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原告曹女士、被告李先生、被告房產中介之間簽訂的《洛陽市存量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但因被告李先生已將案涉房屋過戶給案外人,該違約行為造成本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原告曹女士有權請求解除合同,本院確認案涉合同自二被告收到起訴狀之日即2022年5月13日已解除。
本案違約金過高,故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情況、買受人的實際損失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酌定判決李先生共賠償曹女士3.5萬元。房產中介作為居間人,在協助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應按照合同約定為買方提供準確的房產信息并對房產信息進行查驗,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易順利進行,導致原告曹女士產生損失,其應在收取中介費范圍內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故房產中介賠償曹女士1萬元。
法官提醒: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簽訂了合同后,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要輕易違約,否則需要承擔非常嚴重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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