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提振企業發展信心。8月31日,鄭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鄭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11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免罰!
11項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分別是:建設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備案和驗收的行為,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和在線自動監測設備的行為,不正常使用焊接和切割煙氣收集處理設施的行為,違反工業固廢和危廢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揚塵、粉塵、VOCS等氣態污染物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屬于生產工藝的偶發性行為,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未按照規定公開信息的行為,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行為,未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的行為,無主觀過錯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其他行為。免予處罰情形應符合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主動實施停止建設、自行關停或者恢復原狀等措施、在整改期限內完成驗收或首次發現等要求。
根據要求,鄭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免予處罰事項條件,結合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后認定,對確實符合免予處罰事項條件的,依法免予處罰。全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對列入清單的處罰事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時,要嚴格按照適用情形,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等進行綜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情形。
鄭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在立案調查前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免予處罰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違法行為未改正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簽署承諾書,根據當事人行為可下達《行政指導書》,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并及時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當事人按承諾改正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不予立案審批表》,由部門負責人審批;當事人簽署承諾書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依法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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