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進一步吸納固化近年來我市開展企業技術秘密保護的經驗做法,主要對適用范圍、企業技術秘密保護的主體責任、政府的服務和指導、糾紛解決機制、法律責任等5方面作出新的規定。
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單位市科技局負責人表示,現行《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為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其間于2010年4月就競業限制的期限條款進行修改。為了緊跟國家立法步伐、適應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匹配機構改革要求,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支撐完善我市技術秘密保護制度,為激發創新活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高經濟競爭力保駕護航。
在適用范圍方面,修訂草案明確適用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技術秘密保護活動;鑒于除企業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其他相關主體承擔了大量科研任務,也具有技術秘密保護的實際需求,修訂草案第十八條也將前述主體規定為條例的參照適用主體。
關于糾紛解決機制,修訂草案一是規定了建立健全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行政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之間開展技術秘密保護相關信息共享、線索通報、案件移送;二是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各自司法職能,通過多種方式為技術秘密保護工作提供指引;三是對建立和完善技術秘密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作了規定,進一步提高司法保護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草案還充分吸納固化近年來我市開展企業技術秘密保護的經驗做法,重點加強了政府部門、專業服務機構等對技術秘密保護的支撐保障作用,引入了技術秘密保護信息系統、技術秘密案件聯動查處機制、技術秘密保護保險機制等特色內容。(記者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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