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消息,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商品現貨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加強河南省商品現貨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規范現貨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加快推行現代流通方式,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中所稱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由省政府批準設立的,運用互聯網技術為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臺,包括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商品現貨交易場所、省外商品現貨交易場所在河南省設立的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和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
根據《管理辦法》,省政府負責全省商品現貨交易場所的設立審批,建立交易場所風險處置協調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級政府做好交易場所的監管和風險管控工作。
授權省商務廳為全省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場所的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商品現貨交易場所的發展規劃、準入管理、日常監管、統計監測、違規處理等工作。
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應當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上線交易品種以促進本省具有比較優勢產業發展的生產生活資料為主。現貨交易場所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符合現行質量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
《管理辦法》提到:
新設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應當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主發起人為第一大股東,且為資信良好、管理規范的企業法人,近兩年企業連續盈利,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違法違規記錄。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從事現貨交易相關行業從業背景及從業經驗,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及違法違規記錄,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條件。
(四)股東用于出資的資金必須是自有合法資金。
(五)具有與開展商品現貨交易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配套倉儲物流設施,具備安全、穩定、可靠的交易信息系統。
(六)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制度和風險防控制度,公平公正的交易規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設交易場所的主發起人應當向所在地市級政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市級政府初審同意后,將初審意見和風險承諾保證書會同企業申報材料一并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負責對擬設現貨交易場所規劃、申請人資質、交易品種、現貨交易業務規則、交易場所及配套設施、風控制度及措施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并就市場交易規則、交易資金監管等內容分別征求河南證監局和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
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及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辦法所稱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
辦法所稱標準化合約,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由交易場所統一制定,除價格外其他條款固定,規定在將來某一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合約;另一種是由交易場所統一制定,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約定標的物的合約。
規范現貨掛牌交易行為,不得進行持續掛牌交易,即在商品買入后5個交易日內掛牌賣出同一交易品種或在賣出后5個交易日內掛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
商品現貨交易場所交易活動應當以實物交收為目的,不得從事虛擬產品、收藏品、投資品及金融產品交易。禁止自然人和無行業背景的投資機構入市交易,嚴禁將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演變為社會公眾參與的投資場所。
商品現貨交易場所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和受托金融理財、吸收社會存款等業務。
頭條 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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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 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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