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近日,云南省農業農村廳和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力促推動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有效銜接,進一步提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通知》規定了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實施范圍,實施產地準出的范圍是云南省轄區內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種植、養殖等農業活動,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且可供人食用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的范圍是進入云南省轄區內通過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通知》規定了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條件。
實施產地準出的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按照《云南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規范開具的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提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地理標志農產品有效期內的認證證書或登記證書復印件、有效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簽、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不得替代要求強制檢疫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相關主體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并依法開具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實施市場準入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要求,出具符合要求的證明;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場,必須提供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者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者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必須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對肉類和進口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規定: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驗檢疫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對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準入規定: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銷售,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準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具體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的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者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趙澤 華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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