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崗培訓、取消當年評比先進的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今年1月1日起,我省施行《河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簡稱《辦法》),行政人員執法有錯,將采取多種措施追究其責任。
規定 我省將對8種行政執法過錯追責
《辦法》規定,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在事實表述、法條引用、文書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正確性及效力的,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過錯。
《辦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具有8種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分別是:無法定依據、法定職權的;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違法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追責 行政執法有過錯,將面臨調離崗位等處罰
行政執法有過錯,將對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雙重追責。《辦法》規定,根據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對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單獨或者合并方式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包括: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約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取消當年評比先進的資格。
另外,執法人員也將被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面臨的處罰包括6種: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離崗培訓;取消當年評比先進的資格;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吊銷河南省行政執法證;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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