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廣州市交通部門獲悉,《關于促進廣州市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經于日前由廣州市交委印發,這意味著共享汽車的具體落地監管方案出臺。根據介紹,平臺規范、使用安全,是《指導意見》的核心訴求。
根據《指導意見》,管理部門明確了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是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可以對城市公共交通形成有益的補充,在經營條件上,也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不僅包括平臺經營者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備案手續,公示經營者營業執照等信息,車輛登記也必須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使用性質為租賃,按規定購買保險及責任險等。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平臺經營者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參照統一的汽車租賃合同格式文本制訂合同,承擔租賃經營者主體責任,收取的押金或預付款要專款專用,及時提供救援服務,設立專門的服務中心,建立個人信用管理制度,設置停車電子圍欄,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運營數據。
在共享汽車的安全使用上,《指導意見》明確表示不得將車輛出租給無駕駛資質人員,建立健全的車輛維護和維修管理制度,鼓勵使用生物特征數據進行管理和核查,加強租賃車輛加油、加氣的管理,確保安全。另外《指導意見》還明確,要求承租人年滿18周歲,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不得將車輛交由無駕駛資格人員駕駛,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不得將分時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以及抵押、變賣或轉租。
在鼓勵行業發展上,廣州市交通部門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共享汽車停放提供便利,對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的給予扶持,并支持利用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公務出行,支持番禺、黃埔、南沙等條件較好的區域率先開展試點。
《指導意見》中具體指出:“客車分時租賃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領取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投入車輛營運,對于營運規模達到100輛以上,車輛投入運營率達到90%的經營者,方可申領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交委對此的解讀是,目前廣州市對分時租賃申請新能源指標數量多少沒有限制,該條款僅要求分時租賃經營者申請新能源指標后要及時投入營運。如果申請指標超過100個的,投入營運又低于90%,不應繼續申領新能源指標,避免新能源指標資源浪費。
而對于異地牌在廣州的運營,則受到了限制,《指導意見》明確指出:“非廣州籍分時租賃車輛不得提供起、終點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分時租賃服務。”(記者程行歡)
頭條 22-01-21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18
頭條 22-01-17
頭條 22-01-13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06
頭條 22-01-05
頭條 22-01-05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29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2
頭條 21-12-20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