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法條解析: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所以,目前多數商品房在銷售時,開發商和購買者都會在合同中約定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通過出租、出售或附贈等方式,約定其歸業主專有或專用。在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為車庫、車位歸業主共有。
只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車的車位,才屬業主共有。即使是業主共有的車位,收取一定的停車費也是合理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有權對車輛在小區內公共場地或者占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放進行管理和收費。收取的停車費按照物業公司與業主大會達成的協議進行利益分配。
實際上,物業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車費的主體。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質疑。如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因此,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
物價部門:必須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小區停車位可以收費,但并不意味著可以自由收費。收費必須取得市物價部門的允許,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停車費的收費標準,應根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其中,住宅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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