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給出一個概念:
合同,只要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而且是雙方的自愿行為,都可以認為是有效的。
但是,涉及到購房的問題中,購房合同中簽訂的交易價格與計稅價格,不一定是一個價格。
舉個真實的例子:
在限購政策之前,對于購房數量、房齡、房貸等沒有過多嚴格限制,而且貸款利率還有優惠。一個人首付20%、按照總價20萬買了一套房。剛到手后不久,這套房以50萬的價格,賣給自己的親戚,親戚也是貸款購房;親戚隨手把房子以120萬的價格又賣給親戚,依然是貸款……循環幾次,這套房最終的價格變成了260萬。
最后一個接盤的人說:我沒錢還貸款了,這套房我不要了,愿意拍賣就拍賣。
最終參與這套房買賣過程的人都賺錢了……
這個例子是告訴題主:從理論上,交易價格可以雙方自行約定——本來就是自己的財產,愿意多少錢成交就可以。
但是,如開篇給出的結論:交易價格,與征稅價格,會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誰都明白低價成交的目的是什么,這種空子不可能鉆:
如果交易雙方愿意用高于市場價格的價格成交,那么,征稅基數就是成交價。
如果交易雙方以遠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成交,政府會有一個“指導價格”,這個價格一般會比市場價格低,但要遠遠高于雙方約定的成交價。計稅基數,就是這個“政府指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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