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記者獲悉,河南省金融局、省財政廳聯合印發《河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的14個盡職免責情形,并提出將對9大行為嚴厲追責。
《指引》所指盡職免責,是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后,經盡職免責調查認定,融資擔保機構及相關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職責,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扣分、激勵性薪酬扣減、行政處分等責任。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成立盡職免責調查認定工作小組,負責盡職免責的調查和認定建議工作。工作小組一般由公司董事會授權確定,公司監事(會)負責人牽頭,包括紀檢監察、審計、財務、業務等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回避的除外),也可邀請董事、監事代表參加,報董事會審議確定。涉及擔保機構負責人盡職免責的,由同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管部門(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共同調查認定。
業內相關人士表示,《指引》的發布將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開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完善“能擔、愿擔、敢擔”的制度激勵措施,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服務,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
>>哪些情形可予以盡職免責?
根據《指引》,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內部規章制度的前提下,有14大情形,符合情形之一的,擔保業務相關工作人員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按照本級政府要求,為服務疫情防控相關企業或為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復工復產提供政策性融資擔保發生代償的;
2. 因非洲豬瘟、牛瘟、禽流感等動植物疫病導致政策性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具備縣級以上植保、獸醫等法定機構認定并出具證明材料的;
3. 為維護社會穩定和防范化解風險,按照本級政府要求,對特定對象進行政府扶持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需提供能體現該項目的政府文件、會議紀要等正式文件及名錄),出現風險或者造成損失的;
4. 由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重大政策調整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的;
5. 債務人因遭受重大災難或突發變故(如火災、重大交通事故、重病)導致意外死亡、傷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或債務人出現風險隱患后難以及時化解風險,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通過減額度或強化反擔保等措施續保緩釋風險,最終將代償額度減到最小的;
6. 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不良資產形成,或因市場原因導致抵(質)押物自然降價造成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代償或損失的;
7. 擔保業務人員按照內部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程序、內容、方式、手續等實施規范操作仍發生代償的,在規定期限內,積極追索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代償金額的;
8. 擔保貸款本金已還清或大部分還清、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并已按有關管理制度積極采取追索措施的;
9. 因工作調整等移交的存量擔保業務,移交前已暴露風險,后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為的;移交前未暴露風險,后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風險并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
10. 參與集體決策的工作人員明確提出不同意見,經事實證明該意見正確,且該項決策與擔保業務風險存在直接關系的;
11. 在檔案或業務流程中有書面記錄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證據表明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內部規章制度的業務曾明確提出反對意見,或對擔保業務風險有明確警示意見,但上級決策仍予以辦理發生代償及風險的;
12. 為開展支小支農業務,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經決策減少或取消反擔保要求,同意債務人提供的反擔保物不足值或降低債務人反擔保要求的;
13. 其他無充分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實施規范化操作或未勤勉盡職情形的;
14.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免責或從輕處理情形的。
上述情形中,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相關人員存在一定程度不盡職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哪些行為將予以嚴厲追責?
根據《指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人或相關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肅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責,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1.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內部管理制度,且造成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或損失的;
2. 弄虛作假,與債務人、合作機構惡意串通或故意隱瞞真實風險情況騙取擔保的;
3. 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向債務人索取或接受經濟利益的,或向債務人亂收費,變相增加債務人融資成本的;
4. 發現債務人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進行實地調查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發生代償的;
5. 因主觀原因違反內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流程完成相關操作或未勤勉盡職,在擔保業務中存在重大失誤,未及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管理、財務、資金流向等各種影響還款能力的風險因素的;
6. 在抵(質)押擔保業務中,存在未按規定依法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或未按照規定對抵(質)押物進行實地核查和權利憑證核查,或惡意造成抵(質)押物評估嚴重失實的;
7. 擔保業務出現風險后,未及時制定和實施風險化解方案,延誤時機,致使發生代償的;
8. 發生代償后,存在未按時履行催收義務等不作為情形,導致債權追償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全部或部分債權或損失擴大的;
9. 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執行盡職免責后,若有證據證明擔保業務相關工作人員存在主觀、故意隱瞞行為的,應當對其追加責任認定。同一業務工作人員應對多戶不良擔保業務承擔責任的,應當統一考慮、合并問責。(記者 裴熔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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